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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日期:2021-10-12 点击数: 文章作者:admin     责任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99号)等规定,结合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物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缴存人是指按照中物院相关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在岗职工;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公积金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物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理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支出时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使用提取);第二类是缴存人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而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销户提取);第三类为符合经中物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定同意的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况提取(以下简称其它提取)。

㈠使用提取

缴存人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支出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度部分或全部余额。

1.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4.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其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 以上的。

㈡销户提取

1.退休的;

2.出国、出境定居的;

3.与中物院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延聘、续聘等情况),在到达退休年龄的次月可以提取上年归积住房公积金。

㈢其它提取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

        

第五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根据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以及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六条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

自签定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提供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购房款票据(不低于总房款30%)、身份证、结婚证;购买“二手”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3年以内有效);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房屋所有权证》,购买材料和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身份证、结婚证。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3年以内有效),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购买材料和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身份证、结婚证。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建房款总额的本人及配偶上年末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  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1.缴存人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上一公积金年度还款清单、首付房款票据、银行借据、身份证、结婚证;购买“二手”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

2.凡有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应优先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

3.同时有多套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只支持其中一套住房还款。

 4.贷款购房的首次提取用于购房首付款。当账户可用余额大于首付金额时,按首付款金额办理提取;当账户余额小于首付金额时,按账户可用额提取。

5.贷款购房每年办理提取时,以上一公积金年度还款本息为提取额度标准。当账户可用余额大于上年还款本息金额时,以实际偿还本息额办理提取;当账户余额小于上年还款本息金额时,以账户可用额为标准办理提取。

6.已提前偿还贷款的不能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7.当购房人婚姻变化时,请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购房贷款债权变化情况登记,以免影响提取额度。

第八条  住房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的提取

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房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每年可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工资30%以上部分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30%)×12月。如果上年度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足以支付的,以上年缴存额作为支取限额。

第九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1.患中物院社保等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社保或保险机构报销证明、缴存人和家庭成员亲属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2.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缴存人和家庭成员亲属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扣除保险等相关赔偿费用后,可申请从本人、配偶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退休提取须提供身份证。

第十一条  缴存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出境、出国定居的,提供出境卡或签有定居内容的护照(或居留证)及本人身份证。

第十三条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和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签署的协议。

第十四条 提取时需带上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中物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物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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