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城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以下简称“科学城安全控制范围”)的管理,确保科学城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维护良好的科研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主席令第1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科学城安全控制范围划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城安全控制范围(征地范围和非征地范围),是根据科学城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经成都军区、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军事禁区外围划定的必须采取安全控制措施的区域。
第三条科学城安全控制范围(征地范围)的管理,由科学城办事处(以下简称“科办”)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科学城安全控制范围(非征地范围)的管理,由各军事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科学城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城军保委”)是科学城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㈠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科学城安全控制范围的保护措施;
㈡组织指导科学城安全控制范围的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保护工作的有关事宜;
㈢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㈣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军事设施管理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㈠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维护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单位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管理;
㈡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敌社情、建设规划等情况,协调解决好有关事宜;
㈢建立本单位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档案资料,确保维护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㈣因工作需进入安全控制范围的境(涉)外人员,须经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物院”)国际部和保卫保密部共同批准,接待单位应加强对境(涉)外人员的管控。
第六条科办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㈠科学城公安分局
1.严禁境(涉)外人员未经许可进入科学城安全控制范围;
2.在科学城安全控制范围各交通路口设置执勤岗,对出入科学城安全控制范围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3.对科学城安全控制范围内的暂住人员、流动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4.特殊时期,按照中物院要求,对科学城安全控制范围实行交通和人员管制。
㈡科学城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与地方建设规划部门互通信息,了解掌握科学城安全控制范围周边的建设规划情况,协调解决好影响科学城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建设规划有关事宜。
㈢科学城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科学城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加强管理,注册资本涉及外资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㈣科学城城管办、城建监察大队
1.加强科学城安全控制范围内的城市管理,严禁在安全控制范围内乱搭、乱建。对未经许可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要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者,由科学城城建监察大队依法进行拆除;
2.对科学城安全控制范围内架设通信设备加强管理,严禁在安全控制范围内私自架设收、发通信设备。因工作需要架设时,须经中物院保卫保密部批准后,报科学城军保委备案。
㈤科学城交通运输局
加强科学城安全控制范围内交通、车辆管理;特殊时期,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控制范围内车辆管控工作。
㈥科学城司法局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军事设施的自觉性;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列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内部刊物、电视、网络等各种渠道,提高国防意识,引导公民爱护军事设施,保护军事设施,敢于制止和勇于检举揭发危害军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管理措施
第七条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参与科学城安全控制范围内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
第八条科学城安全控制范围内的建设施工项目,其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
第九条建立治安联防组织,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军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军事设施管理使用单位要与驻地村镇建立治安联防组织,签订联防协议,定期召开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定期进行联合检查,了解和掌握周边敌社情,发现有危害和破坏军事设施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共同保护好军事设施。
第十条科学城安全控制范围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单位军事设施管理年度经费预算。涉及到全院性重大项目的经费,由科办向中物院申报解决。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认真履行保护军事设施职责,把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目标,明确管理责任,实行奖惩制度。对在保护军事设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㈠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㈡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十三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的,或者对军用无线电设施产生有害干扰,拒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㈡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
㈢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军事设施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学城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科学城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科城办〔2010〕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