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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城军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日期:2021-10-08 点击数: 文章作者:小编     责任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科学城辖区内军事设施的保护与管理,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主席令第1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科学城辖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城辖区内军事设施是指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物院)在川征地范围,根据事业性质、作用、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需要,经成都军区、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为军事禁区或军事管理区内的建筑、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

  ㈠指挥机关、防空工程;

  ㈡科研区、生产区、存放区、实验区、训练场;

  ㈢铁路专用线、测试站;

  ㈣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科学城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指导辖区各单位做好军事设施管理工作。

  各单位成立军事设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单位军事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科学城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城军保委),设主任1名,由科学城办事处(以下简称科办)主任兼任,根据实际情况设副组长1-3名,成员由中物院机关相关部门领导、科办相关部门领导和各单位军事设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组成,科学城军保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城武装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军事设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领导兼任,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可设副组长1-2名,成员由各相关部门领导共同组成,单位武装部(武装工作部门)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六条科学城军保委的主要职责:

  ㈠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㈡组织指导本辖区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有关事宜;

  ㈢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㈣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㈤协调组织地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制止和打击破坏军事设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㈥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军事设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㈠贯彻国家和上级关于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㈡制定本单位军事设施管理措施和工作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㈢定期召开军事设施管理工作会议,分析本单位军事设施管理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

  ㈣严格履行军事设施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军事设施档案,对军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发现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事件或人员,及时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

  ㈤组织开展本单位军事设施保护宣传工作;

  ㈥与地方建立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依法保护管理好单位军事设施;

  ㈦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划定、变更的程序

  第八条军事禁区是指设有重要军事设施或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军事管理区是指设有较重要军事设施或军事设施具有较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严格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第九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撤销或变更,由使用单位根据工作性质的需要,向中物院申报,经中物院批准后,由科学城军保委向上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申报办理。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应按照划定的范围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

  第十一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对军事设施的重要部位应当采取安全监控和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立标志牌。标志牌由科学城军保委统一制作,由地方政府、科学城军保委和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共同确定安装位置。制作、安装经费由科办负责。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边界各种标志牌、技防设施的维修保养,使之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发现有损坏的,要查清原因,及时进行修补或更换。

  第十三条禁止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人员、车辆进入禁区,禁止对军事禁区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但是,经中物院保卫部门或中物院保卫部门授权单位审查批准的除外。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必须经过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凡境(涉)外人员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按中物院有关规定执行,并报科学城军保委备案。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军事设施管理措施,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第十六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要把军事设施保护与平安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纳入“共建”内容,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共同保护军事设施。

  第十七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定期协调科办、地方相关部门,组织召开军事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联席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军事设施周边敌社情况,协调解决有关纠纷。

  第十八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要落实好军事设施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值)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㈠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㈡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的;

  ㈢进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活动的。

  第二十条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值)勤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㈠强制带离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人员,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㈡立即制止信息传输等行为,扣押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㈢在紧急情况下,清除严重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碍物。

  采取以上措施,处置有关情况后,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及时向科学城军保委报告。

                                   第六章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科学城军保委每四年开展一次评比表彰活动,对在保护军事设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对在保护军事设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在保护军事设施工作中措施不得力、制度不落实的单位,视情节扣除年度综合治理考评分,并按《科学城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检查评比标准》扣除所在单位相应考核分值。对在保护军事设施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失职、渎职的个人,要及时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㈠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的;

  ㈡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㈢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

  ㈣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的,或者对军用无线电设施产生有害干扰,拒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破坏军事设施的;

  ㈡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㈢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㈣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

  ㈤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军事设施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学城军保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科学城军事设施管理办法》(科城办〔2012〕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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