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或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2 | 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3 |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4 |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5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消防救援和灾害防治科 | |
6 | 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或者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7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或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款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8.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9.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3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2.《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4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5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3.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4.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6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2.《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7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3.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消防救援和灾害防治科 | |
18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9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20 |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21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22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23 |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24 |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25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26 | 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27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2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31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32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33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34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存在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3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36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问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六项 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37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处罚的,或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38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39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40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2.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41 |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42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消防救援和灾害防治科 | |
43 |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44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45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46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47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48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49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50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51 | 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52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53 |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54 |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55 | 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2.《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56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57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2.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58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2.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59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60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或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61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62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63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64 | 对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 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65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3.《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66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 3《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四十七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67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68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6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7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问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7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72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73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74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75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76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77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78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79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8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8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8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8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8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85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86 | 对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消防救援和灾害防治科 | |
87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8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8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90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91 | 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等相关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9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9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94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95 | 对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96 | 对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9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9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9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00 | 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0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0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0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04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05 | 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06 | 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07 | 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08 | 对除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0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11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12 |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13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14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15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16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17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18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19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20 | 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21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发生相关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22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23 | 对在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24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25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26 |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27 |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28 |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29 |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30 |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3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32 |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33 | 对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34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问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35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36 | 对工贸企业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3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3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3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四十一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4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41 | 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42 | 对未取得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43 | 对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44 | 对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45 | 对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46 | 对未在开展现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 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47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投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48 | 对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49 | 对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行政处明。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50 | 对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51 | 对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52 | 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53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54 | 对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消防救援和灾害防治科 | |
155 | 对未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的;未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组织风险评估或者针对安全风险隐患采取防范措施的;未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56 | 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有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储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57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58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59 | 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60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 料、设备、运输工具。 | 行政强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6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科 | |
162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七十五条 2.《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 | 四川省科学城应急管理局 | 消防救援和灾害防治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