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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城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5)

文章来源:科学城运行管理中心 日期:2025-10-29 点击数: 文章作者:科学城运行管理中心     责任编辑:李军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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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五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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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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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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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自动监测数据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未按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二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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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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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造成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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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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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废水、工业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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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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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未按规定制定或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三条、《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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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监督检查;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六十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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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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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未按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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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未按规定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未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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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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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宣传牌、隔离防护或视频监控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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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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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未按规定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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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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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监测平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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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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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未按规定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或利用未报备案的;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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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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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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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按规定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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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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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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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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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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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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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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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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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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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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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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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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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对违反规定转让、买卖、运输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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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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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未按相关规定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或保存相关资料存档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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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相关危险废物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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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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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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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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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未按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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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对直接倾倒实验室产生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擅自弃置或者填埋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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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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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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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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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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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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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对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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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对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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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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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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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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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处罚;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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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未按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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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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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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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对不按规定从事、开展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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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单位,未对从业人员个人辐射剂量、相关场所进行监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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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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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对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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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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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按规定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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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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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对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擅自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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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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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科学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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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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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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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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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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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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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规定备案的;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规定备案的;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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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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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对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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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对未按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未按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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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对未按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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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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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对托运人未按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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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对未按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对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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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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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对将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出租、出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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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对随意堆放、掩埋、倾倒伴生放射性矿废渣;将伴生放射性矿废渣提供给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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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及伴生放射性矿废渣贮存场所等需要退役而未实施依法退役的;未对报废射线装置去功能化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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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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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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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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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对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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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以及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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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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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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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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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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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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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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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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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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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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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科学城运行管理中心     责任编辑: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