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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城办事处信访事项办理流程

文章来源: 日期:2021-10-09 点击数: 文章作者:     责任编辑: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一)提出信访事项的范围

信访人对下列科学城办事处(公共事务管理部)所属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所属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科学城办事处(公共事务管理部)信访办公室或者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科学城办事处(公共事务管理部)及其所属部门只受理本级有权处理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载明(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联系电话。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信访办公室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有《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信访违法行为的,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科学城办事处及所属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在初步了解的基础上,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提出办理意见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1.对不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属于本级或者其工作部门决定的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批示,转送有权处理的机构处理。情况重大、紧急的,及时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决定。

3.对上级(或下级)机关转送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5 日内将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上级(或抄送下级)机关。

(二)科学城办事处所属机构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三)在受理过程中,办理机构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一)信访受理机构的领导应当对信访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二)经调查核实,有权处理的机关应当依法按政策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科学城办事处信访办公室转送所属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受理机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科学城办事处所属机构自行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四)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五)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六)科学城办事处信访办公室发现有关所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通知的机构应当在10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信访工作的考察考评

信访办公室应当定期向科学城办事处提交包括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被投诉较多的机关、转送和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等内容的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信访办公室按科学城办事处目标管理要求,做好信访工作的考评打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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