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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物院(绵阳科学城)已购公有住房产权 内部转移登记实施细则(暂行)

文章来源: 日期:2021-11-16 点击数: 文章作者:     责任编辑:

中物院(绵阳科学城)已购公有住房产权

内部转移登记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物院(科学城)已购公有住房产权转移(以下简称产权转移)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物院(绵阳科学城)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内部转移管理暂行规定》(院计划〔2021〕12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管理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学城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管中心)为产权转移登记机构,具体承担科学城已购公有住房产权转移登记相关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二章  产权转移申请

第三条  产权转移登记应当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

第四条  符合《管理规定》中明确的申请条件,即因买卖、互换、继承、离异导致住房产权转移的,以及因抵押并经人民法院判决导致住房产权转移的申请人,可以向房管中心申请转移登记。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六条  房屋权利涉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应当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共同到房管中心现场提交产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接受工作人员的询问,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提出申请:

㈠因继承取得房屋权利的;

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

第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产权转移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以及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因申请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为两名以上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产权转移登记,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共同到房管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㈠申请登记事项不在《管理规定》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㈡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

㈢申请材料形式不符合要求;

㈣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完整的申请材料的;

㈤申请登记事项内容与询问记录冲突的;

㈥房屋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被限制房屋权利或权属有争议的;

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条  产权转移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㈠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房管中心提出产权转移登记申请,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绵阳市单位房改房(集资建房)产权变更备案申请表”根据不同的转移登记原因提供必备要件资料,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人资格预审,符合登记条件的进入产权变更备案环节。

㈡网签、变更备案

申请通过审核后,申请人在“中物院已购公有住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网签系统中签订买卖合同及产权变更备案。

㈢缴纳相关税费

因房屋买卖产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凭网签的买卖合同前往税务部门按规定缴税;因继承、离婚财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凭公证书或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法律文书前往税务部门按规定缴税或开具免税证明。

㈣受理审核

房管中心一次性收取产权转移登记所需全部要件资料,完成现场询问、头像采集,确认提交资料完整、有效、合规,符合产权转移登记条件的予以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进行一次性录入(含扫描)、内部流转,分发至后台复审、核定、登簿缮证环节。

㈤综合出件

房管中心在《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明确承诺的工作日内完成登簿缮证房屋权利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及《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在约定的时间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  房管中心将申请转移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申请撤回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共同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同时向房管中心出具撤回请求。代理申请的,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依据撤回申请的授权委托办理。房管中心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二条  房管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房管中心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第十三条  权利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凭本人身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有效证明、权利人死亡证明及《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领取。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产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原因,提交下列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可直接在登记现场填写);

不动产权属证书;

产权转移出让人、受让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产权转移受让人中物院职工身份证明(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

㈤ 绵阳市单位房改房产权变更备案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提交公证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也可以在登记窗口现场委托;

因房屋买卖申请产权转移登记的,提交备案后的买卖合同;买受人已拥有院内1套及以上住房的,须提交原房处置的承诺书;

因继承申请产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因离婚申请产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离婚证书或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因抵押获得住房产权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房屋买卖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及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  房管中心应负责产权转移登记信息安全,依法依规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

第十七条  房管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规定,坚决杜绝以下行为发生:

㈠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㈡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㈢泄露转移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登记,造成登记部门判断失误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产权转移受让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据实提供中物院职工身份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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