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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城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5年)

文章来源: 日期:2025-11-10 点击数: 文章作者:李博露     责任编辑:

四川省科学城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5年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四川省科学城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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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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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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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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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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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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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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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民办企业单位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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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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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养老机构未按国家有关和规定开展服务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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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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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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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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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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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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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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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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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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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社会团体年检期间存在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的、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

2025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8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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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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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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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年)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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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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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202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16号修改)第一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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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202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16号修改)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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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202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16号修改)第一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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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202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16号修改)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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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202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16号修改)第一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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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202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16号修改)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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